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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林业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

来源: lxy        作者:lxy      发表时间(2018-07-06)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 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,保障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,提高办学效益,特制定本规程。

第二条  实验室是隶属学校从事实验教学、科学研究、生产试验、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。

第三条  实验室要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,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,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,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;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,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。

第二章  任务

第四条  根据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承担实验教学任务;根据教学和科学技术的发展,不断更新实验项目;根据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需要,面向学生开放实验室。

第五条 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,积极开展科学试验工作。努力提高试验技术,改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,以保障高效率、高水平地完成科学试验任务。

第六条 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,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,开展学术、技术交流活动。

第七条 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、维修、计量及标定工作,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。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。

第八条 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,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。

第三章 建设

第九条 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,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,实验室的调整与撤消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。

第十条  因专业发展及学科建设的需求,需要新设置的实验室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
1.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、技术开发等任务;

2.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、设施及环境;

3.有足够数量、配套的仪器设备;

4.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;

5.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。

第十一条  学校要保证实验室建设经费的稳定投入。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,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。

第十二条  学校鼓励各学院通过校校联合、校所联合、校企() 联合、校地(区域) 联合、国际合作,共同建设实验室。

第四章 体制

第十三条  学校实验室工作实行学校统一领导、学院实验教学中心管理的校、院二级管理体制。

第十四条  学校教务处设实习实验教学管理中心,宏观管理学校以本科实验教学为主的各类实验室。主要职责是: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、政策和法令,根据学校实验室工作的实际,制定实施本规程的具体措施;检查、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;组织制定和实施全校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计划和年度计划,审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,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相关经费;制定并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;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建设相关工作。

第十五条  各学院可根据需要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,对实验室建设、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、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、咨询,提出合理建议。

第五章 管理

第十六条  实验室要实行规范化管理,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,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。 学校、学院要定期检查、评估实验室的各项工作,总结、交流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经验。

第十七条  实验室要采用计算机辅助管理手段,要对实验室工作、人员、物资、经费、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、统计和分析,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。

第十八条  各类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,遵守规范要求,团结协作完成各项任务。

第十九条  实验室仪器设备、化学药品等物资的管理,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执行。

第六章  附则

第二十条 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解释权在教务处,之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。

 

(教务处2012年修订)